2012年10月20日 星期六

上市櫃無成本證明 證所稅採售價15%


明年證所稅上路後,除依股價指數,超過8500點就要就源扣繳的設算所得外,若採核實課稅制,成本如何認定非常關鍵。財政部昨日敲定,無成本證明的上市櫃股票所得推計比率為售價的15%,未上市櫃股票為售價的20%。至於首次公開發行(IPO)股票的成本認定,則尚未定案。

 採核實課稅制的證所稅的基本稅率為15%,因此,未來若民眾無法舉證持有成本,上市櫃股票的實質稅負約為2.25%,未上市櫃股票則為3%。

 明(102)年開徵證所稅後,非居住者,以及出售未上市(櫃)股票、合計100張以上興櫃股票與IPO後首次交易所得(排除承銷取得10張以下),都強制要採核實課稅;一般投資人也可以選擇採用核實課稅制。

 針對無法證明買進成本的投資人,財政部將採推定所得計稅。因此,財政部研擬「個人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」,昨日邀請證交所、金管會與券商代表座談,討論成本認定等相關問題。

 對於拿不出成本證明的上市櫃和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推計方式,昨日與會代表同意財政部的規畫,無成本證明的上市櫃股票所得推計比率為售價的15%,未上市櫃股票為售價的20%。但對於IPO推計所得,則未達成共識。

 財政部原研擬以100年度59檔IPO股票的年底價格減除發行成本,認為推計所得應定為售價的70%;但金管會認為是45%;證交所認為是21%,彼此差距過大,將擇期再討論。

 對於庫藏股、員工配股和限制型股票的成本認定,座談會達成「以可處分日收盤價為成本」共識,將列入「Q&A」問答集說明。財政部表示,證所稅相關子法預計10月底前上網預告,問答集可望11月中上旬完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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