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0年8月24日 星期二

權證小常識-流動量提供者制度

台灣證交所為了活絡權證市場,今年元月開始實施「流動量提供者新制」,規定權證發行券商發行權證時,須委任一家有自營業務的券商擔任流動量提供者,並對發行權證有義務提供雙邊報價及提供最低流動性義務。
 流動量提供者必須依「主動報價」或「回應報價要求」方式履行報價之責任。目前市場上以主動報價為主,其規定流動量提供者須主動每隔5分鐘至少報價一次,且標的現股股價沒變動下,其提供權證報價至少要維持30秒。在流動量提供者制度施行下,投資人不用擔心買進權證卻出不掉的問題。至於流動量提供者不提供報價的時機,投資者可參閱發行券商所提供之發行公開說明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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